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5-07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减征范围:对林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明确减征期限: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减征政策自2020年2月起执行,对于已经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神农架林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4日